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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08-02 15:52:0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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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学位〔2022〕5号)、《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绵师院发〔2024〕5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且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绵阳师范学院学籍或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绵阳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绵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绵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五条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自获得毕业证书两年内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达到相应要求。
其中成教本科毕业生,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成教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其他实践环节。
(三)学位论文(设计)经过学校组织评审,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第七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成教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成教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未通过者;自考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
(四)未能通过学校学位论文评审,达不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六)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或者提出申请后中途放弃者;
(七)因国家、四川省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八)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八条 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工作,严禁任何人员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取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为保证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教学单位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材料。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向校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三)复核。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评定。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校学位办复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定,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颁证。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校学位办将授位名单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相关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授位结果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校学位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复核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已获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经核查确认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经复查不满足本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若当事人对注销其学士学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上位文件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文件冲突的,按上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绵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绵师院发〔2019〕49号)即行作废。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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