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考网首页 > 主考院校 > 其它院校 > 正文

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5-05-07 11:21:18 收藏本页

阅读正文

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成都师范学院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具有成都师范学院学籍、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两类学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都师范学院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由省自考委和成都师范学院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必须达标,且毕业论文(占60%)和答辩(占40%)折合成绩不低于70分。
(六)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需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小组专家审核通过,且成绩合格。
(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非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60分为合格;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60分为合格。
非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四种英语考试成绩:
1.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取得自考统考考试科目“英语(二)、英语(专升本)”考试6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外语考试成绩:
1.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外语(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取得自考统考考试科目“第二外语(俄语、日语、法语)”考试,其中任意一门60分及以上。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注册我校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之日起,四年之内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并达到基本条件(第四条(一)至(五)项)可免考学位外语直接申请学士学位,若超过四年则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学位外语条件要求方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六)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二级学院、助学点、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
(二)初审:由二级学院、助学点、教学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上述所交的有关材料。
(三)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助学点、教学点等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议申请报校学位办。
(四)审定:学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颁证: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其官方网站及工作群中进行公布。
(六)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在授位后7日之内向学位平台上报授位数据,同时向校学位办提交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保存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核、评定和授予等档案资料。
第九条 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论文,由继续教育学院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检测结果中,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30%以下为合格,可进入教师评审环节;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为30%以上(含30%)的,修改后再进行第二次查重,若第二次查重检测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为30%以上(含30%)的,将不能申请本次学士学位。
对于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低于30%的论文,由各二级学院组织两名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评审小组,对论文进行初审和终审。初审时若评审小组中有一名教师判定论文不合格,毕业生可根据评审老师的初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继续教育学院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进行查重检测,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30%以下的论文,提交评审小组进行终审,检测结果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为30%(含30%)以上的,将不能进入终审环节并不能申请本次学士学位。若终审时两名教师评审合格则通过,否则该学生将无法申请本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两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若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未通过评审,毕业两年内将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有异议者在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调查核实,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陈述和申辩,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复核结果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
第十三条 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异议作出的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相关课程

      课程名称 优惠价 讲师 免费体验 报名
      管理经济学--精讲班 ¥288 汪振纲 报名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精讲班 ¥288 陈柳红 报名
      财务报表分析(二)--精讲班 ¥288 廖鹏翔 报名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精讲班 ¥288 王小娟 报名
      小学语文教学研究--精讲班 ¥288 杨琇玮 报名
      银行会计学--精讲班 ¥288 Morning 报名

      系统已经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模仿使用。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Copyright(c)2018-2025 四川自考网(Sc.Exam100.Net)All Rights Reserverd 蜀ICP备1812709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

      四川自考网(Sc.Exam100.Net)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90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