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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2.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3.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
24.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25.员工民主参与管理
职工民主参与:又称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其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26.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分)。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2分)。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1分)。
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对象,这些关系列举出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有些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关系;(1分)(4)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关系(1分);(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关系(1分)。
27.简述政府的5P角色?
答:
我国学者把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概括为5P角色:劳工基本权利的保护者(protector)(2分)、集体谈判与劳动参与的促进者(promoter)(2分)、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2分)、就业保障和人力资源的规划者(planner)(1分)、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sectoremployer)(1分)。
28.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冲突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的时候的表现形式(2分)。冲突一般包括显性的冲突和隐性的冲突(2分)。
显性冲突:对于员工来说主要表现为罢工、抵制、辞职、诉怨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表现为关闭工厂、停工、惩处或辞退员工等(2分)o
隐性冲突;对于员工来说主要表现为职务内绩效的降低,比如怠工、旷工、缺勤、偷懒等。对于用人单位则表现为排挤员工、任意安排员工等(2分)
29.简述劳动争议的分类。
答: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 接照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类(2分)。
(2) 根据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个人的争议和集体的争议(2分)。
(3) 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同,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2分)。
(4) 按照争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还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两类(2分)。
30.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2分);
(2)平等(2分)、合作原则(2分);
(3)实事求是原则(2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1.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培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
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
答:
(1)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2分)
(2)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分)。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应全额补发工资。(1分)
(3)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接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分)
(4) 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2分)。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培训费用。(1分)
32.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同时开具退工单。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持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王某入厂以来,确有迟到、早退现象,最近半年以来,还常常完不成定额,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请依据劳动法回答:
(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裁决?
答:
(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2分)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述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2分)
(2) 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2分)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2分)
(3) 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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